無論是產假期間的工資還是生育津貼,對于女性員工來說都是對其產假期間的生活保障,那么兩者是否可以兼得呢?
產假期間的工資能和生育津貼一起領取嗎?
生育津貼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原則上不可兼得。
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如何計算發(fā)放
1、產假期間的工資
一般情況下,員工產假期間,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員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按月發(fā)放,并在員工產后,持員工提交的相應材料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。如果員工已按月領取的工資低于生育津貼,則用人單位還需要將差額補發(fā)給員工;如果已領取的工資高于生育津貼,則這個差額就由用人單位承擔了。
注:如果用人單位就績效工資、業(yè)務提成的發(fā)放條件作出了明確規(guī)定,約定了未參與績效考核或沒有任何業(yè)績的員工可以不予發(fā)放績效工資,則員工在產假期間,因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,產假期間工資中可以不包括績效工資、業(yè)務提成等非固定工資部分。
2、生育津貼
生育津貼相當于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,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。生育津貼包括分娩類津貼和引、流產類津貼。以北京為例,計算方式如下:
生育津貼=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÷30天×產假天數(shù)。
注: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%的,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%計算;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,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。
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務處理
生育津貼、生育醫(yī)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、補貼,免征個人所得稅。單位支付的差額部分屬于產假工資,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。
相關政策參考文件:
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(guī)定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
京醫(yī)保發(fā)〔2019〕32號《關于規(guī)范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》
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(yī)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》